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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专业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
作者:匿名
浏览量:390
发布时间:2017-07-13 09:25:03
各县(市、区)规划建设局(建设局)、房产管理局:
根据建设部令第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7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省建设厅有关《浙江省实施(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意见》、《关于我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专业企业资质就位工作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住宅室内装修企业实行统一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应按规定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业务。
二、新设立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申请资质。新设立的企业申请资质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建筑业企业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企业章程;
4.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5.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身份证;
6.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技术工人的岗位证书;
7.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三、企业申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专业资质,应统一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规划建设局(建设局)申报,并经同级房产管理部门预审同意后,由县级规划建设局(建设局)上报(市属企业直接上报)温州市行政审批报务中心建设局窗口。瑞安市、乐清市规划建设局可自行审批和发证,并报省建设厅和温州市建设局备案。
四、温州市建设局受理县级规划建设局(建设局)和市属企业申报资料后,将申报资料交温州市房产管理局初审。温州市房产管理局将初审合格的资料签署意见后,统一送温州市建设局审核发证。
五、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年检及其他监督管理工作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执行。
六、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资质不设等级(标准附后)。考虑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为新增专业。量大面广规模小,目前申请标准可适当放宽,限2003年度年检时达到标准。放宽的有关指标如下:
1.工程业绩和项目经理暂不作考虑;
2.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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