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保驾护航网 阅读:290人已浏览 发布时间:2019-08-13 分享:
【海南明确垦区建房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 住房不得外售或转让】8月12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海南省垦区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对垦区建房做了具体说明。《通知》指出,垦区建设的住房不得对外销售或转让,且垦区建房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
具体来说,垦区建房包括集中建房和个人建房。集中建房是指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垦集团)及其二级企业组织职工、居民集中建设保障性住房的行为。个人建房是指垦区职工、居民建造唯一自住住房的行为。
此次,《通知》明确,垦区集中建房或者个人建房所占用土地属于国有土地。垦区建设的住房不得对外销售或转让。确因需要退出的,由垦区二级企业按规定回购,统一管理、统一分配。垦区建房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符合条件的一户职工、居民只能使用一处住宅用地或者购买一套保障性住房。
同时,《通知》也对垦区建房的规模进行了限定。垦区职工、居民个人新建、扩建住房,每户住宅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120平方米,楼层不得超过三层,高度不超过12米;对并场队可根据土地资源状况、申请人的人口等情况适当放宽,但每户住宅用地面积最多不得超过175平方米。此外,集中建房的应符合我省居住建筑高度管控要求,连队区域参照乡村居住建筑高度管控原则不超过12米,场部区域参照乡镇居住建筑高度管控原则不超过20米。
对于垦区建房的申报主体,明确为户籍在垦区范围内的职工、居民,或户籍不在垦区,但在垦区企业连续工作满5年的垦区职工,且具备以下四种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购买垦区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或个人新建、扩建、改建、重建自住住房,其中个人新建住房仅限于并场队、难侨队的职工和居民。
(一)因无住宅或现有住宅面积低于各市县划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实施城乡规划以及进行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
(三)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
(四)原有住宅需要拆除重建的。
但是,如果在海南有商品住房等4情形的则不予批准垦区职工、居民个人新建住房或购买垦区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
(一)垦区职工在垦区已有一套自有住房,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所在市县划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的;
(二)垦区居民在海南省境内拥有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除外)的;
(三)垦区职工、居民将垦区内自有住房进行出租、转让的;
(四)不符合房地产调控政策的。
办法明确,垦区建房应当符合市县总体规划和垦区产业规划,严格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原则,不符合规划的不得审批垦区建房。垦区场部建房必须符合所在场部控制性详细规划。
根据办法,垦区建房包括集中建房和个人建房。集中建房是指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二级企业组织职工、居民集中建设保障性住房的行为。个人建房是指垦区职工、居民建造唯一自住住房的行为。
海南规定,垦区集中建房或者个人建房所占用土地属于国有土地。垦区建设的住房不得对外销售或转让。确因需要退出的,由垦区二级企业按规定回购,统一管理、统一分配。
垦区建房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符合条件的一户职工、居民只能使用一处住宅用地或者购买一套保障性住房。
垦区职工、居民个人新建、扩建住房,每户住宅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120平方米,楼层不得超过三层,高度不超过12米;对并场队可根据土地资源状况、申请人的人口等情况适当放宽,但每户住宅用地面积最多不得超过175平方米。
办法称,垦区二级企业、垦区职工及居民未经批准擅自将垦区土地对外转让或合作开发建设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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